区域警务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当然要遵循刑事法的理论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侦查法规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该规定,当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除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外,其它公安机关就失去了对案件的侦查权,但是该案件对本地区社会关系的危害并没有因为该地侦查机关没有实际行使侦查权而消失。侦查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机关,打击犯罪是其职责,只是在失去管辖权的前提下该职责表现为协作。(叶寒冰:《我国区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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